(2015)宽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于某某、塌山寄宿制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塌山寄宿制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润民,与委托人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法定代理人于少清,与委托人系父子关系。被告塌山寄宿制小学。负责人:王成文,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塌山寄宿制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广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