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夏伦齐与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伦齐,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伦齐,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伦明,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法定代表人:刘汝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夏伦齐因与被申请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002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伦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