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单志英与秦东升、朱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志英,秦东升,朱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单志英。委托代理人:沈小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东升。被告:朱金明。原告单志英与被告秦东升、朱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并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小华、被告秦东升、朱金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志英起诉称:2012年1月1日,第一被告秦东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借现金400000元整,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详细的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条款,约定借款方式为现金。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收条一份。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给原告,并由第二被告就该还款进行了担保。还款计划书中约定,任何一期被告方不按约定还款,原告方可就所有款项一并进行催讨。现,就第一期还款,被告方仅归还50000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秦东升立即归还借款350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秦东升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9500元;3、判令第二被告朱金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单志英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原件一份、收款凭证原件一份、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1月1日,被告秦东升向原告单志英借款400000元,后因还款困难,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并由被告朱金明作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律师费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单志英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9500元。被告秦东升答辩称:借款属实,目前没有能力归还。被告朱金明答辩称:担保不是事实,是原、被告骗我的,当时讲只是监督还款,所以才会签字的。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月1日前,被告秦东升因资金周转需要分次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00元整,于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详细的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条款,约定借款方式为现金,并出具了收条一份。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后,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给原告,并由被告朱金明在该计划书的担保人一栏中签名。还款计划书中约定,任何一期被告方不按约定还款,原告方可就所有款项一并进行催讨。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仅归还50000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9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朱金明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朱金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被告秦东升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是明知的,并在该计划书的担保人一栏中签名,应当认定为担保行为成立,被告朱金明应当对涉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东升追偿。而其认为仅对其中的80000元进行担保及签名是监督还款的抗辩,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秦东升在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在约定的还款期内积极履行,其未及时归还借款产生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因在保证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收取并未超过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单志英借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秦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单志英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500元;三、被告朱金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东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被告秦东升、朱金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