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郭翠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郭翠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南大街118号。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剑,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翠娥,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与被告郭翠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焕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毛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翠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来安支行诉称:2013年6月26日,郭翠娥在其处填写并递交信用卡申请表,其为郭翠娥办理了卡号为62×××95的信用卡。郭翠娥于2013年8月25日使用该卡,多次逾期,截止2015年2月5日,郭翠娥欠其本金4195元、利息480.10元、费用670.38元,合计5345.48元,故提起诉讼,要求郭翠娥偿还5345.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郭翠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郭翠娥向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2013年7月23日,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为郭翠娥办理了卡号为62×××95的信用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从交易入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第二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第二十一条规定: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入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入账日继续计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第二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第二十五条规定: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在发卡行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欠款。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还款先后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交易本金等。发卡行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前,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欠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发卡行或自行剪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三条规定(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为甲方、郭翠娥为乙方):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3、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4、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6、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纳年费。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8、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9、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2013年8月25日,郭翠娥将62×××95的信用卡激活使用,截止2015年2月5日,郭翠娥尚欠邮储银行来安支行本金4195元、利息480.10元、费用(年费、取现费、分期付款费)670.38元,合计5345.48元。邮储银行来安支行催要无着,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邮储银行来安支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营业执照、交易明细表、催款回执、信用卡章程;及邮储银行来安支行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邮储银行来安支行按照约定向郭翠娥发放了信用卡,郭翠娥亦应按照邮储银行来安支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使用信用卡。郭翠娥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邮储银行来安支行要求郭翠娥还款付息及相关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郭翠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邮储银行来安支行的陈述和提供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翠娥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95元、利息480.10元、费用670.38元,合计5345.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翠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瞒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