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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易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金辉。委托代理人黄勇。委托代理人游爱国。被执行人易会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征终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易会辉应当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3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会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易会辉三日内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3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腾空房屋,并腾出房屋所占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