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州光华机械总厂与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委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光华机械总厂,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委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华机械总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牛妙珍,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孝南村委,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靳树森,主任。上诉人郑州光华机械总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963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诉为确认合同无效,不是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所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96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效力,不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是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9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