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田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田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起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熊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