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庆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91号被执行人黄庆太,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黄庆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1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罚金8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800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