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薛强与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强,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977号原告薛强。被告蔡君。原告薛强诉被告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董正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定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300元,并约定如原告需要,被告随时归还,然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约还款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蔡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强借款15,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蔡君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琛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