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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素云与被告刘景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00032号原告邵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财产分割费7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方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