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59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7099号。法定代表人候文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碧海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06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有资产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将其承租的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的房屋迁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为由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0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朱兴海审判员 姚铁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志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