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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城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赵新庆、赵振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赵新庆,赵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城初字第00544号原告王建军,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新庆,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振,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赵新庆、赵振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郝宏海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