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城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赵新庆、赵振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赵新庆,赵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城初字第00544号原告王建军,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新庆,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振,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赵新庆、赵振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郝宏海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