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任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12号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牛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委托代理人徐芳,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唐某某、申请人任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金牛(2015)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某某、申请人任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金牛(2015)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