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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加强与郝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强,郝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王加强,住玉田县。被告:郝秀玲,住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强与被告郝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郝秀玲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