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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非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小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非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石小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象行审字第002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小安(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小安(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小安(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石小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010111049363#1的存款人民币855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