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非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小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非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石小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象行审字第002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小安(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小安(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小安(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石小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010111049363#1的存款人民币855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