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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秀方与被申请人吴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秀方,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秀方,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君,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杜秀方因与被申请人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一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秀方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偿还吴君的2万元欠款,未抽回欠条,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杜秀方称已归还了吴君2万元及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令其偿还该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杜秀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秀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