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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武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明言、汪爱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武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明言,汪爱枝,汪明珠,廖永忠,廖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武汉武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法定代表人:许启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明言。被告:汪爱枝,已于2009年10月3日去世。被��:汪明珠。被告:廖永忠。被告:廖惠,汉族。被告汪明珠、廖永忠、廖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明言、汪爱枝、汪明珠、廖永忠、廖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汪爱枝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应该中止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凃 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