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