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