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宝珍、张宝玉、张玉芬、张玉兰与杜国强、姚云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珍,张宝玉,张玉芬,张玉兰,杜国强,姚云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珍。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玉。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芬。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强。委托代理人刘爱芬(系杜国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云静。四上诉人张宝珍、张宝玉、张玉芬、张玉兰因与二被上诉人杜国强、姚云静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4)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宝珍、张宝玉、张玉芬、张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光,被上诉人杜国强的委托代理人刘爱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姚云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4)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常淑英审判员 张 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