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丰收与李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收,李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王丰收,又名王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飞平,又名李二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飞平在柳林县留誉镇农经站其名下所有的街巷硬化款1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