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军与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江忠祥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江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王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4168-5。法定代表人:宁宗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忠祥,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江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