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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保恩,董事长。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唐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3元,由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