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岗山库周交通项目部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岗山库周交通项目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代表人管安明。委托代理人邱雨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代选鉴定机构、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委托代理人祁文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代选鉴定机构、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岗山库周交通项目部。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岗山库周交通项目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