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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15号1-2号。法定代表人刘崇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刘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