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夏玲与郑州月季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夏玲,郑州月季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夏玲。被执行人郑州月季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于广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月季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月季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