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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