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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发、吕德琴、王飞、李姝、王静、孙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杨福发,吕德琴,王静,孙明智,王飞,李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周丽芳,该邮政银行宽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国,该邮政银行宽甸支行法律事务职员。被告:杨福发。被告:吕德琴。被告:王静。被告:孙明智。被告:王飞。被告:李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福发、吕德琴、王静、孙明智、王飞、李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 军代理审判员 金 光人民陪审员 陶传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