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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龚艺与韦荣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艺,韦荣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龚艺。电话:。特别授权代理人黎默默,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荣茂。电话:。本院在受理原告龚艺诉被告韦荣茂修理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龚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龚艺负担。审判员  古贵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