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龚艺与韦荣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艺,韦荣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龚艺。电话:。特别授权代理人黎默默,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荣茂。电话:。本院在受理原告龚艺诉被告韦荣茂修理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龚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龚艺负担。审判员 古贵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