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师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卢老照与董友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老照,董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师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卢老照,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生。被告董友方,男,汉族,45岁。原告卢老照诉被告董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老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友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老照诉称:被告董友方通过我的朋友李吉关找到我,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5000元,并写有借条,约定于2011年5月15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赔还。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即时偿还我借款5000元,我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利息主张。被告董友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卢老照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2.借条原件一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董友方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卢老照所举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董友方通过原告卢老照的朋友李吉关找到原告,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写有借条,借条上未明确借款时间,借条约定于2011年5月15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赔还。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卢老照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清偿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原告卢老照要求被告董友方即时清偿借款,有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000元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卢老照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友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卢老照借款5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全部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代红兵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