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6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荣贵与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713-2号原告叶荣贵。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贵诉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荣贵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叶荣贵医疗费用78000元。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原告叶荣贵因伤入住沅江市人民医院接受救治以来已经花费大量医疗费用,沅江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认为叶荣贵须进行进一步手术治疗,预计手术费用50000元,且目前已经拖欠医院10000元。同时原告叶荣贵负债偿还医院医疗费1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叶荣贵与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付款金额的数额,且原告叶荣贵当前病情危急,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医疗救治,其申请复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支付原告叶荣贵医疗费7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建助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