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祥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祥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17号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光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捷渊,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祥通,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祥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光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