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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