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陈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609号罪犯陈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2014年1月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9914号、第110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