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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漕支行与高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漕支行,高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3741539.负责人:高鹏,该支行行长。被告:高道华,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漕支行诉被告高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漕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高道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