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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李宏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李宏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号。负责人:贾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霞,该行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李宏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李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志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以被告李宏伟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房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旺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