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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立昌、李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立昌,李帅,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76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岩,该公司职工。被告:康立昌,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苏家屯乡颂中村)。被告:李帅,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汪伟,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立昌、李帅、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汪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何 涛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