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福成与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成,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刘福成被申请人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福成与被申请人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福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福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7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年3日至2015年10月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晏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