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天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余妹宏,杨圣兵,长沙市飚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陶勇,吴红军,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560-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梁。被执行人长沙天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妹宏。被执行人余妹宏。被执行人杨圣兵。被执行人长沙市飚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少东。被执行人陶勇。被执行人吴红军。被执行人彭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026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湖南三源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天径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8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彭光明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开元路1号湘绣城E3栋508号房屋(权证号:7100067**)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不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抵债,且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光明均同意以第三次流拍的底价325316.25元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25316.25元变卖被执行人彭光明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开元路1号湘绣城E3栋508号房屋(权证号:710006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