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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张某,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梁随平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郝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