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葵与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葵,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建华,马道花,马静,张成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752-2号原告赵葵。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被告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成健林,董事长。被告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道玲,董事长。被告刘建国。被告马道玲。被告刘建华,被告马道花。被告马静。被告张成炳。被告张彪。本院受理原告赵葵诉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刘建国、被告马道玲、被告刘建华、被告马道花、被告马静、被告张成炳、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诉讼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艳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树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