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红芳、原告赵傲奇等与吴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红芳,原告赵傲奇,赵淑琦,张文叶,吴永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红芳。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赵傲奇。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琦。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傲奇、赵淑琦法定代理人武红芳,系原告赵傲奇、赵淑琦之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叶。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涛。委托代理人王传云,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传伟,系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院在审理上诉人吴红芳、赵傲奇、赵淑琪、张文叶与上诉人吴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红芳、赵傲奇、赵淑琪、张文叶、吴永涛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喃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李翠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