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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贺旭与席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旭,席少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贺旭,男,1970年1月6日生。被申请人:席少志,男,1979年9月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席少志驾驶的豫E10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王晖的豫EWH1**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席少志驾驶的豫E107**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