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祖尼热某、祖力皮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尼热某,祖力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尼热某,无业,住阿克苏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祖力皮某,无业,住阿克苏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尼热某、祖力皮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尼热某、祖力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祖尼热某、祖力皮某窜至苍南县宜山镇兴华街和新市街路口,开始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严某,后跟至宜山菜场街23号附近,由被告人祖力皮某在旁望风,被告人祖尼热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右边口袋中扒窃走一只苹果5s手机(价值3403元),后迅速逃离现场。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尼热某、祖力皮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祖尼热某、祖力皮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赃物已追回被发还被害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祖尼热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被告人祖力皮某大,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祖尼热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祖力皮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祖尼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祖力皮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