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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冬青与陈晶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青,陈晶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赵冬青,男,汉族,1966年8月31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梁克秀,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晶酉,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青诉被告陈晶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赵冬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