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冬青与陈晶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青,陈晶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赵冬青,男,汉族,1966年8月31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梁克秀,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晶酉,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青诉被告陈晶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冬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赵冬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