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大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2号申请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588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林大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2000522268932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5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5日、出票人浙江柏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柏盛燃料有限公司、背书人成都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邱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怡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