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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大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2号申请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588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林大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2000522268932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5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5日、出票人浙江柏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柏盛燃料有限公司、背书人成都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市大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邱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怡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