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玉珍与哈特、马玉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珍,哈特,马玉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吴玉珍。被告哈特。被告马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珍诉被告哈特、马玉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哈特、马玉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珍撤回对被告哈特、马玉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玉珍负担。审 判 长  高云琴审 判 员  冯彦德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