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曹静诉罗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静,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曹静,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严一鸣,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文,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静诉被告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曹静负担。审 判 长 聂巨良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