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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曹静诉罗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静,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曹静,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严一鸣,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文,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静诉被告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曹静负担。审 判 长  聂巨良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