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饶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余宏景与上饶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景,上饶县规划局,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饶行初字第3号原告余宏景,副主任医师。被告上饶县规划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旭日街道信美路口。法定代表人郭耀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青,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上饶县法制办干部。第三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前身为上饶县骨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旺钱,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兰祖仁,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屏华,该院法律顾问。原告余宏景诉被告上饶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上饶县规划局”)及第三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宏景、被告上饶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林青、陈鹏、第三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旺钱及其委托代理人兰祖仁、黄屏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上饶县规划局于2014年9月17日核发给第三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建字第(2014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内容:建设单位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单位名称医技住院楼,建设位置上饶县旭日北大道25号,建设规模框架、地上九层,建筑面积为3500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386平方米。原告诉称,1996年6月原告购买了上饶县旭日北大道25号1栋104室(上饶县骨科医院家属小区),该房属于上下两层连体住房南北朝向,建筑高度8米。2014年7月,第三人把距离原告家大门30米远南西侧的三层办公楼撤除重新扩建为医技住院楼,新扩建大楼位于原告家正南侧。双方建筑关系为南北向平行关系,被告违反《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中适建范围(2.1.4)、建筑容量(2.2.1)、建筑间距(3.1.6)(3.1.13)、建筑退让(3.2.4)、建设项目停车配建(4.4.1)、消防通道设置(5.6.2)、城市绿地控制(6.2.1)的规定,于2014年9月17日核发第三人建字第2014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第三人主楼九层高33.4米、裙楼三层高11.7米的医技住院楼的建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照采光、通风、通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字第20143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辩称,上饶县第三人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位于上饶县北大道25号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内,用地面积为6009.66平方米,建筑主朝向为东西向。原告房屋位于医技住院楼北侧,建筑主朝向为南北向,双方建筑关系为南北向垂直关系。根据医技住院楼日照分析报告,该建筑建成后北面原告房屋日照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要求。因此该项目建筑间距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的有关要求。根据《上饶县槠溪、信美片区控制详细规划》,该地块控规指标为:容积率≤2.2,建筑密度≤47%,绿地率≥25%。医院医技住院楼用地面积为6009.66平方米,第三人民医院原有建筑面积为9700平方米,新建医技住院楼建筑面积为3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200平方米。改建后容积率为2.196,建筑密度为40.2%,绿地率为25.1%,符合控规要求。且医院医技住院改建项目属于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用地范围内的局部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的2.1.4条中关于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最小面积2000平方米的要求。第三人民医院医院医技住院楼方案经批前公示,我局于2014年9月17日核发第三人建字第2014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符合规范。上饶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8日以饶县府行复决(2014)号上饶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原告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理无据、于法有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辩称,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我院改建医技住院楼对原告日照采光、通行、通风没有影响。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第三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向被告上饶县规划局提交办理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了上饶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上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上饶县环境保护局饶县环评字(2014)75号批复文件、上饶县卫生局饶县卫字(2014)12号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用地红线图、上饶信江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审查事务所编号2014035审查合格书、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规划建筑方案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地字第(2014)Y03030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7月29日,被告上饶县规划局将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前挂牌公示。2014年9月17日,被告上饶县规划局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颁发了建字第2014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2月8日,上饶县人民政府作出饶县府行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饶县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字第20143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查明,原告居住在新建的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北侧的上下两层连体房。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证明以上事实:1、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建设用地许可证;2、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上饶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4、上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5、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上饶县环境保护局饶县环评字(2014)75号批复文件;7、上饶县卫生局饶县卫字(2014)12号批复文件;8、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的土地使用权证;9、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用地红线图;10、上饶信江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审查事务所编号2014035审查合格书;11、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规划建筑方案规划总平面图;12、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建筑方案日照分析图;13、用地单位为第三人民医院的地字第(2014)Y03030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技住院楼规划批前公示牌;15、建设单位为第三人民医院的建字第20142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6、上饶县人民政府饶县府行复决(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上饶县规划局负有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关于原告起诉认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设的医技住院楼严重影响其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权益的问题。被告上饶县规划局向本院提交的有关部门作出的日照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显示:1、项目地块及周边住宅建筑均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日照要求,满足《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建筑间距中的3.1.4条表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2、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设的医技住院楼三层裙楼与原告房屋最窄处间距为15.7米,四层以上主楼与原告房屋最窄处间距为21.6米,原告房屋院门前的原有通道没变,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设的医技住院楼并不影响原告通风、通行的权利;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设的医技住院楼影响其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的权利。综上,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合法性审查,被告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符合城市规划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宏景的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字第20143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宏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志明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