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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永昌与郝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昌,郝明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06号原告刘永昌,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郝明芳,女,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昌与被告郝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永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