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倪炎森与徐荣明、倪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炎森,徐荣明,倪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倪炎森。被告:徐荣明。被告:倪林娟。委托代理人:徐荣明,身份证号:××,系被告倪林娟的丈夫。原告倪炎森诉被告徐荣明、倪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成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炎森和被告徐荣明、被告倪林娟的委托代理人徐荣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炎森起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向原告倪炎森借款300000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徐荣明再次向原告倪炎森借款42000元,由被告分别出具借条各一份。后经催讨,被告徐荣明、倪林娟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徐荣明、倪林娟系夫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共同归还原告倪炎森借款34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倪炎森在开庭时陈述称:2015年2月25日借条42000元,有20000元是借款本金,另外22000元是300000元借款本金尚未支付的利息。原告倪炎森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向原告倪炎森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徐荣明确认向原告倪炎森借款42000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荣明、倪林娟于2013年7月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徐荣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倪炎森陈述的借款本金300000元情况属实,但42000元是借款本金300000元产生的利息。被告徐荣明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对42000元愿意支付。目前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归还。被告徐荣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倪林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倪林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倪炎森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徐荣明、倪林娟经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2014年7月25日,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向原告倪炎森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2015年2月25日被告徐荣明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倪炎森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并按月息2%计算。”后经原告倪炎森多次催讨,被告徐荣明、倪林娟至今未归还借款。2、被告徐荣明、倪林娟于2013年7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向原告倪炎森借款的事实清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倪炎森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倪林娟和徐荣明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2015年2月25日借条载明的金额42000元,原告倪炎森自认系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2000元的组成,被告徐荣明辩称该42000元全部系利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确认该42000元款项中的借款本金为20000元,利息为22000元。综上,原告倪炎森要求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共同归还借款342000元,本院确认为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共同归还原告倪炎森借款320000元,支付利息2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共同归还原告倪炎森借款3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荣明、倪林娟共同支付原告倪炎森支付利息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徐荣明、倪林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杜 敏 关注公众号“”